生育保险政策运行情况总结__生育保险政策
- 1、当前农村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2、二孩政策和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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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
答一、当前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 控制违法生育的任务仍然艰巨。一是群众生育意愿与现行生育政策之间存在较大差距。通过座谈了解,计划生育工作发展到现在,人们的生育观念发生了一定变化,但“一个孩子嫌少、两个孩子正好、生个男孩养老”的旧传统生育观念仍未彻底改变。据反映,农村中多数群众仍希望生育2个及的孩子,而且有男孩。二是一男孩户、双女户、未婚青年、不符合省《条例》照顾二胎条件人员违法生育欲望强烈。首先,一男孩户和双女户是违法生育的主要人群。由于传统旧生育观念的影响,多数一男孩户想要2个孩子,双女户想生男孩,如果管理措施稍一弱化,这部分人便想方设法超生,达到自己的生育目的。其次,不符合省《条例》照顾二胎条件的人员想方设法超生。主要是一方初婚、另一方再婚,一方农业、另一方非农业的家庭。特别是再婚家庭一般把再生育一个孩子作为维系新组建家庭的纽带,为了达到稳定新组建家庭的目的,想方设法超生。另外,农村出现了达到法定婚龄不登记先生育、不登记先举行婚礼、不够法定婚龄违法生育的三种苗头性问题,且呈蔓延趋势。三是违法生育手段多样。主要表现在,有的通过假离婚、假迁户口、假出国达到违法生育的目的;有的一方农业、另一方非农业的家庭,通过迁移户口、弄虚作假办理非转农骗取二胎生育计划;有的以外出打工为由,在流动中违法生育;有的通过冒名顶替进站,逃避管理违法生育;个别村干部包庇亲属违法生育。
(二) 个别村干部抓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不强。通过调研了解,目前个别村干部普遍存在不想抓、不愿抓、不敢抓的思想,工作主动性不强。不想抓,是由于受村委会三年换届的影响,个别村干部怕落选、丢位子。不愿抓,是由于世代均在一个村子里居住,撕不开情面,放不开手脚,怕得罪人,得罪一个超生户,便得罪一个家族,怕形成世仇,对自己和后代不好。个别村干部为了村委换届当选,私下口头承诺了一些超生户的不合法要求。
(三)晚婚晚育率下降幅度较大。《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由于登记手续的简化,出现了初婚人数激增、晚婚率大幅度下降的状况,且难以扭转。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群众旧传统婚育观念仍未转变,客观原因在于,一是村级源头管理失去了“抓手”。《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前,结婚要登记,必须持村级出具的介绍信,不到晚婚年龄的,村级一般不予出具介绍信。《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简化了程序,取消了村级介绍信,未婚青年只要够法定婚龄,持身份证和户口簿就能办理登记手续。二是台帐管理、合同约束未落实到位。三是乡镇对晚婚晚育控制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在政策推动上,力度不够,没有制定有效的激励政策,有的虽然制定了,但落实不到位;在督查考核上,既没有督导村级建立完善未婚青年管理台账,也没有把晚婚晚育工作作为人口责任目标的一项重要指标考核。
(四)流动人口管理存在漏洞。一是流动人口漏管现象严重。多数育龄妇女外出嫌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手续麻烦、不好回函,便采取不与村打招呼、不办证、不签合同等方式私自外出。加之村级经常性工作不到位,对流动人口的动态信息不能及时掌握,极易造成这部分人漏管。二是假回函现象严重。有的育龄群众通过黑市办假回函;有的通过亲属在外地冒名顶替查体办回函;有的不择手段获取流入地流动人口空白回函单,自己填写孕、育、节育情况,寄回流出地。三是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反馈信息有时与实际不符。有的流入地在查体程序、人员身份确认上不规范,有的查体结果不真实。四是在县内流动躲生。有的育龄群众办理了外出打工手续,实际上并未外出,而是在县内流动,有的居住在亲戚家中,有的在县城租房居住。
(五)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落实不够及时。从调研了解的情况,归纳应落实而未落实长效节育措施育龄人群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观望型,对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不积极,不主动,存在能拖就拖,实在拖不过去再落实也不迟的思想。二是对抗型,有违法生育动机,拒不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三是患病不适应型,育龄群众身体患有不适手术的各种疾病。四是流动型,有的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查体有环,但外出后私自取环;有的常年在外打工的已婚育龄妇女,由于受现居住地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落实不严格的影响,落实难度较大。五是攀比型,这类往往是由于村干部家属在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上不带头,影响了群众的积极性。六是对立型,对村干部或计生工作人员有意见,故意在工作上不配合,给干部出难题。从几种类型分析,一类、二类所占比重较大。
(六)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度大。一是对“经济困难型”处理难兑现。这种人越穷越生,越生越穷,家里经济十分困难,对其经济处罚往往难以兑现,即使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无经济执行能力。个别超生户,法院先后拘留数次,仍不缴纳社会抚养费。二是对“流动型”违法生育的处罚不好执行。这部分人常年在外逃避,找不到人,无法强制执行。三是社会抚养费征缴手段不多。目前向违法生育群众征缴社会抚养费,不外乎人口计生部门直接征缴或提请法院非诉执行这两种渠道。无论通过何种渠道,前提都是违法生育群众必须具有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经济能力,否则就束手无策,即使法院强制执行,也只是通过封存、扣押拒不交纳者的部分动产,顶多对其采取行政拘留措施迫使其缴纳,很少象执行经济案件那样,采取封存、拍卖拒不缴纳者的不动产等强制措施,更没有采用过限制其有关权力的措施。由于社会抚养费的征缴渠道狭窄,征缴措施不够严厉,给应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群众留下了抗拒缴纳的空间。
(七)村级计划生育规范化管理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一是村级计划生育各项制度、流程制定得较好,但执行不到位。多数制度、流程有文件、有板面,但真正执行落实的较少,甚至县、乡不督查、不考核 ,干脆就搁置。二是村民自治流于形式。村干部和育龄群众对村民自治认识模糊,《村民自治章程》和《村民自治协议书》形同虚设,村里除二胎绝育措施落实合同和流动人口管理合同外,其它合同基本没有。在《章程》中规定的违约责任,基本没有执行。三是村级“两室一校”利用率较低。除联合集中办公外,其它时间“两室一校”使用较少,村级查访服务、业务工作梳理、人口学校开课学习等经常性工作开展不正常。四是村级计生档案流失现象不容忽视。由于有的村计生专职人员责任心不强、保管不善,导致往年计生档案流失。特别是有的村计生专职人员更换后,不少的计生档案移交不到位。
二、对策和建议
(一)继续加大宣传力度,保持计划生育舆论的高压态势。立足于既逐步转变群众的婚育观念,又确保舆论的高压态势,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人口学校开课学习、印发宣传材料、粉刷固定标语、广播喇叭定时宣传和组装宣传车等形式,全面宣传中央《决定》、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和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一条例”,营造浓厚的舆论声势。要大力加强乡镇、村婚育文化一条街建设,利用大、中型公益广告牌和宣传橱窗,抓好舆论环境宣传。要创新宣传载体,加大媒体宣传,借助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实现人口计生信息“村村通”,做到广播上有声、电视上有像、网络上有影、报刊上有专栏,实现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立体化、全覆盖,让群众切实了解国情、懂得政策、增强历史责任感。同时,要与育龄群众算好经济对比账,算好多生育一个孩子,抚育子女的成本,引导群众自觉选择少生优生。
(二)强化管理措施,坚决遏制违法生育。一是抓住查访、普查、节育措施“三个关键”,做好控制违法生育的前沿性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好计划生育邻村联合集中办公工作,努力将村查访落到实处。坚持每年至少三次进站普查制度,狠抓进站尾子的清理,将违法怀孕或违法生育的苗头消除在萌芽状态。按照“一孩首选放环、二孩首选结扎”的原则,切实抓好已婚育龄妇女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及时落实,筑牢控制违法生育的第一道防线。二是加大违法生育当事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是惩处违法生育,特别是农村违法生育的重要措施,是教育、警示、震慑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有效手段。这项工作,既要保证征收到位率,又要保证其影响力。对经济困难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违法生育户,可“一次征收,分次缴纳”,在一次首付的基础上,此后每年度缴一次,使其年年缴得起,年年受一次计划生育政策教育。对有钱不怕罚的违法生育户,依照程序提高征收标准。对抗拒不缴的“剌头户”和外逃户,由计生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规定时间内未缴纳的,依法查封其房屋,经莒县司法技术鉴定中心作出资产评估鉴定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对其房屋依法进行查封、打价、拍卖、拆除,用以抵顶其社会抚养费。三是加强对协议离婚、户口迁移、出国人员、不符合二胎生育条件等特殊人群的管理。一方面,要加大监控力度,对已办理协议离婚、户口迁出、出国的手续人员,村计生专职人员要通过入户随访等方式,掌握其动态,对仍在家居住的人员要及时纳入管理;户口迁出的,及时索取落户证明和计划生育管理证明,确保“人在管到底,人走有手续”,防止以假离婚、假迁户口、假出国为借口违法生育。另一方面,对不符合照顾二胎生育条件的,特别是再婚家庭,要靠上做宣传教育工作,向他们讲明政策;要加强孕情监测,防止违法生育。同时,要加强与公安、劳动、民政、法院等部门之间协作,互通信息,加强联系,把好户口迁移关、离婚关和出国关。四是强化村干部责任。全面实行村级计划生育风险抵押金制度,严格落实责任,明确奖罚政策,增强村干部的责任感和压力感。建立健全考核奖惩体制,对近年来出现违法生育瞒漏报的或出现当年度违法生育的,严格按照《莒县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追究处理处罚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三) 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晚婚晚育率。一是继续实行未婚青年台帐式管理。指导村级全面建立未婚青年管理台帐,把未婚青年婚情排查列入计划生育邻村联合集中办公重要内容,随时掌握未婚青年的婚情动态。二是实行合同化管理。通过村民自治,规范完善晚婚晚育合同,明确相对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谁违约就追究谁的责任,实行征收违约金的办法,加强协议约束。三是加大政策推动力度。认真落实对晚婚晚育夫妇的各项奖励和优先、优惠政策,发挥好利益导向作用,引导育龄群众自觉晚婚晚育。四是加强对晚婚晚育工作的考核。乡镇要将晚婚晚育率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对村级的人口目标责任制考核。五是通过实行有奖举报制度,从严处罚未婚先育,特别是不到法定年龄非婚生育的违法生育家庭。六是责成民政部门积极主动地履行职责,提高晚婚率。
(四) 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人口性别平衡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出生人口性别比过高,持续时间过长,必然会影响社会稳定、家庭幸福和长远发展。扭转出生人口性别比攀升的势头,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必须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治标的措施来讲,主要是提高外控力,重点强化三项措施:一是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口计生部门之间密切协作,加强对B超和流引产药物的监管,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从严处理处罚。建议,近期在全县卫生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开展一次B超配备的调查摸底活动,托清底子,并查验B超购买、使用审批手续,对无批准手续的,予以没收。二是要加强孕期随访服务,及时掌握持证、册育龄妇女的孕情,杜绝正常怀孕情况下私自终止妊娠的行为。对持证私自终止妊娠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是二胎的坚决不再批准其生育。三是建立有奖举报制度,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终止妊娠“两非”案件。一经查实,对直接责任人一律开除公职,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责任。从治本的措施来讲,主要是增强内动力,一是加强宣传教育,转变群众的生育观念。二是强化利益导向。对农村独女户、双女户家庭在宅基地划分、子女入托、升学、就业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在扶贫开发、慈善救助、生育关怀、贴息贷款、劳务输出、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倾斜扶持,在城乡低保、新型合作医疗、社会救助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依法保护妇女的宅基地、房屋、财产继承权和土地承包权、使用权、受益权,让女儿户得到更多的实惠。推广寨里河乡在新农合中免除双女户家庭应缴费用。三是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推动由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转变,切实解除群众的后顾之忧。
(五) 实行分类管理,加强流出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一是季节工。这部分人多数走不远、打工时间短,有时白天在外打工,晚上回家居住。根据这种情况,可以实行以进站结果顶替回函。只要乡镇大批进站便回家进站,开展邻村联合集中办公查访便回家查访,作为“在家”育龄妇女的正常管理。二是长期外出务工人员。外出前要严把发证关、合同关、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关“三个关口”,做到流出一个,手续完备一个、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落实一个、放心一个。外出后,要按照签定的协议,督导其履行协约,按时回函,对规定时间内未回函的人员,要按协议条款进行处罚,督促限期回函。年底时,利用他们返乡过节的有利时机,集中进行一次进站普查,同本人见面,掌握其孕、育、节育情况。三是对已婚育龄妇女流出相对集中的地区。继续实行“跟踪式”服务,改变乡镇各自为战的做法,由县人口计生局统一组织协调,依托当地计生服务机构对莒县籍已婚育龄妇女集中进站、集中回函。四是对县内流动的已婚育龄妇女。落实现居住地“托管”措施,纳入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县内流动的育龄妇女出现违法生育的,对现居住地乡镇同样扣分。
(六)强化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在全面落实已有利益导向政策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在奖励优惠力度上和享受对象的范围上求突破,使更多的计划生育户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真正使计划生育户政治上光荣、经济上实惠。下步应落实和完善好六类政策:一是企业独生子女职工退休加发一次性养老补助政策;二是探索建立长效节育措施奖励、节育手术保险、城市计划生育夫妇年老一次性奖励等制度;三是相关部门在实行低保、救助、合作医疗等普惠性政策中,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四是对计划生育女儿户实行优先优惠,制定有利于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的政策;五是探索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制度,有利于应对老龄化的政策;六是参考一些地方的作法,适当增加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金或将60岁的享受年龄适当下调,年龄下调后,可按年龄段给予不同的奖励金。
(七)切实提高村级规范化管理水平。一是制定出台加强基层计划生育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根据省人口计生委下发的《关于加强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精神,特别是“基层管理合同化、优质服务系列化、阵地建设标准化、干部队伍职业化、日常工作制度化”五化要求,对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运行中的各项工作流程、标准、制度、职责分工等作出明确的规范要求,使基层计划生育规范化建设纳入制度化、经常化。二是推行村级档案乡镇保管制度。借鉴陵阳镇的做法,对村级计生档案实行统一整档、统一管理。三是推广基层规范化建设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对各乡镇在计划生育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管理方面创新的经验和做法,及时予以总结、推广。
(八) 加强乡镇、村计生队伍建设。一是加强乡镇计生队伍建设。对乡镇计生工作人员,理顺编制,按照乡镇规模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采取公开考聘、聘用等方式,充实乡镇计生服务站技术服务人员,确保达到省市规定的比例。协调人事部门,解决乡镇计生委工作人员职称评聘问题。借鉴菏泽市的做法,探索实行乡镇计生工作人员定期异地交流调整制度,解决乡镇计生工作人员长期在一个地方工作,不能打破情面、不便放手开展工作的问题。二是配齐配强村计生专职人员。按照“年轻化、知识化、女性化、职业化”四化标准,配齐村计生专职人员,鼓励有条件的村从医学院校毕业生中选聘村计生人员,逐步实现村计生专职人员的职业化。三是严格落实村计生专职人员的工资待遇。借鉴沂水县的做法,村计生专职主任工资享受村委主任同等待遇,村计生服务员工资享受村委主任待遇的80%,由乡镇财政统筹,以“直通车”方式进行兑现。同时,为从事计生工作 10 年,任职期间工作成绩突出且所属村连续10 年无违法生育的村计生专职主任、服务员办理养老保险,保险金由乡镇、村按比例负担;村计生专职主任从事计划生育工作20年,任职期间工作成绩突出的,享受村委主任同等的退休待遇。
二孩政策和社会保险 (二)
答全面二孩对社会保险有何影响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受到社会高度关注。这一政策的实施,必将对我国人口结构产生深远影响。近日,承担“全面二孩”政策对社会保险影响课题的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医保研究室副主任董朝晖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了解该政策的短期和长期、正向和负向作用,对于指导社会保险未来工作非常必要。
“全面二孩”政策对生育保险基金压力不会很大
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对于社会保险来说,政策实施后,当前受影响最大的当属生育保险。请您结合近几年我国生育保险的运行情况,谈一下全面放开二孩对基金支出的影响?
董朝晖:近几年,我国人口出生率持续下降,育龄妇女人数从2000年的3.49亿人,下降到2013年的3.09亿人,占人口的比例从27.59%下降到22.70%,出生婴儿数量从2000年的1777万人下降到2013年的1640万人。由此可见,如果计划生育政策再不调整,出生婴儿数量会进一步下降。
“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首先会增加生育保险基金的支出。过去几年我国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较多,基本能够承受“全面二孩”政策带来的支出上升。2014年末,全国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平均足以支付20个月的待遇,尽管近年来生育保险基金的年结余率在下降,但是,2014年当年基金结余率仍达到17.5%。从总体上看,“全面二孩”政策对生育保险基金压力不会很大。
问:如果生育政策再不调整,社保基金收支会出现什么状况
董朝晖:人口老龄化对社保基金的威胁是长期的,生育政策不会对人口结构产生立竿见影的影响。未来10年内,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将遭遇困境。尤其是在未来20年内,这一问题会更为严重。因此,社保部门应该做好基金预警工作,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基金的平稳运行,通过各种措施保证社保待遇的兑付,维护社会稳定。如果“全面二孩”政策能够落实好,那么该政策对于基金的正面影响将在20年以后出现。
警惕参保人群对生育保险的“逆向选择”风险
问:2013年我国开始实施“单独二孩”新政,新政实施以来我国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变动情况是怎样的?
董朝晖:2013年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后,以2014年的数据与2012的数据相比,尽管全国的婴儿出生数量仅增加3%,但生育保险覆盖人群的生育人数却增加了30.5%,而同期生育保险覆盖人数也仅增加10.4%。这说明被生育保险覆盖的人群有更强的生育意愿,或者说有更强生育意愿的人会积极参加生育保险。在这种情况下,生育保险基金的当年结余率有了明显下降,从2012年的27.9%下降到2014年的17.5%。因此,生育保险本身要控制好“逆向选择”的风险。当然,如果把生育保险作为鼓励生育的一项措施,那么政府应加强对生育保险的投入,好在生育保险基金规模并不大,仅占社保基金总规模的1.1%,不会给财政造成太大负担。
对于生育保险来说,参保人的“逆向选择”风险值得注意。由于生育保险没有实施全民强制参保,所以可能出现有生育意愿的人选择性参保,而没有生育意愿的人不参保,这将导致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大幅度增加,而基金收入增加有限。例如,2014年,全国生育保险覆盖人口仅增加3.9%,而生育人数增长了19.2%。“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逆向选择”的风险将会更加突出。
问:您认为地方社保部门应该采取何种措施,有效避免生育保险“逆向选择”?
董朝晖:加强依法参保,达到应保尽保,是控制“逆向选择”风险的主要措施。我国目前生育保险主要覆盖职工人群,应加强参保监督,要求所有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如果以参加基本医保的在职职工人数作为生育保险的应参保人数,那么,2014年的参保率约为81%,所以,还有提升参保率的空间。
期待“全面二孩”在2035年遏制制度抚养比的下降
问:全面放开二孩,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大举措。对于基本养老保险来说,直接的好处就是改善制度抚养比。请介绍一下我国近些年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抚养比的变动情况?
董朝晖:2014年职工养老保险的“在职/退休”人员比已经下降到2.97,也就是说不到3个在职人员要养1个退休人员,而这一比例在2000年是3.30,在1995年是3.90。2010年以后,随着养老保险的扩面,更多的农民工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这部分人群的年龄结构相对年轻,否则职工养老保险的“在职/退休”人员比还会下降更快。由于目前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参保率已经很高,再通过扩面来改善“在职/退休”人员比的空间几乎没有了。我们期望“全面二孩”政策能够在2035年以后遏制“在职/退休”人员比的下降,但是要逆转下降趋势需要更长的时间。
问:“全面二孩”政策对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有何意义?
董朝晖:20年后,“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出生的人口将进入劳动力市场,这将改善劳动人口结构,因此,将对职工医保基金和养老保险基金产生有利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分析显示,“全面二孩”政策只能缓解老龄化对职工医保和养老保险的威胁,而并不能完全解决这一问题。据测算,2025年以后,职工医保基金和养老保险基金将难以依靠自身收支来维持平衡,即使“全面二孩”政策能够显著改善人口结构,也要等到2035年以后才能显示出对社保基金的正面效应,况且这一正面效应也难以在短期内消除基金赤字。从改善人口结构的角度来看,“全面二孩”政策能在多大程度上提高生育率仍值得担忧,2013年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后,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出生婴儿数仅比2012年增加49万人,约增加3%。
综合分析,“全面二孩”政策是改善我国人口结构的必然之举,对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尽管短期内不会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从长期来看仍然有利于改善社保基金的收支平衡,因此,“全面二孩”政策应尽快宣传好,落实好。
钟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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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生育保险费率将动态调整
本报讯为更好地保障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日前制定出台《关于建立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据悉,今后各地生育保险基金出现当期赤字,可上调费率,运行有结余可下调费率,动态调整。
记者了解到,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无需缴费。去年10月我省实施的《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明确,将缴费比例调整为一般不超过0.5%,超过0.5%的,需报省政府批准。
此次《意见》要求,当设区的市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出现当期赤字,且全市累计结余可释放水平(即全市累计结余/全市当期月平均赤字)不足15个月时,可上调生育保险费率;当基金运行当期结余,且全市累计结余超过15个月平均支付水平(即全市累计结余/全市当期月平均支出)时,可下调生育保险费率。当基金出现运行风险时,各设区的市应报告,启动费率调整程序。拟上调费率时,其测算的基金当期结余率(全市当期结余/全市当期收入)原则上不高于3%。
《意见》还规定,各地要按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要求,完善生育保险政策,规范待遇标准,按时足额支付参保人员的待遇,切实保障职工生育保险的合法权益。要加大付费方式改革力度,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要依规定实行按单元、病种付费,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切实减轻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酷斯法关于生育保险政策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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